濟寧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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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以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為重點。 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安全生產工作體系: 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六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體系: 第七條 主要負責人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 第八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體系: 第九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的運轉體系: 第十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置體系: 第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本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員工安全生產權利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 推進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建立企業基礎信息庫,健全安全生產的動態監管機制,將自評報告、隱患排查、法定檢測檢驗報告等資料信息定期上傳,有效實現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報、部門過程監督、政府掛牌督辦、隱患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建立對主要負責人約談制度。違反本細則,有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有關部門約談: 第十七條 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 第十八條 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工作根據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推進落實。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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